(1)贯彻执行中央、省市有关残疾人法规和方针政策,协助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实施办法,并协调实施;组织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。(2)听取残疾人意见,反映残疾人需求,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为残疾人服务。(3)团结、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,履行应尽的义务,发扬乐观进取精神,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。(4)弘扬人道主义,宣传残疾人事业,沟通政府、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,动员社会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残疾人。(5)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、教育、培训、劳动就业、扶贫、文化、体育、科研、用品供应、福利、社会服务、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,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,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。(6)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会的日常工作。(7)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。(8)负责对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进行监督管理;指导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(9)指导区、县残疾人工作。(10)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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